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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森林律师,法学、管理学双学士学位,2009年河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。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,现执业于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。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及律师助理等二十余人,是民权县成立最早、规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李森林律师
手机号码:18736827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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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114201410576495
执业律所: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民主路清华园西门南侧
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任何人不得强迫、指使、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。照此规定,同饮者如果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,还千方百计劝酒,就有“强迫”之嫌;如不劝阻其驾驶,则有“纵容”之嫌。同样,如果酒店
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任何人不得强迫、指使、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。照此规定,同饮者如果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,还千方百计劝酒,就有“强迫”之嫌;如不劝阻其驾驶,则有“纵容”之嫌。
同样,如果酒店经营者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、醉酒,而不采取积极措施,劝阻其驾驶,亦有“纵容”之嫌。因此,从理论上讲,酒后驾车,同饮者和酒店经营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。
应当说立法者也是考虑到了机动车驾驶人是社会人的因素,才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。但是,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,仅仅规定“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,造成交通事故”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却没有相应规定指使、纵容者的法律责任,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够周全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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